政策原文
點擊查看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自2022年開始實行錢塘江、甌江、椒江、甬江、苕溪、運河、飛云江和鰲江等八大流域禁漁政策,在此基礎上,省內各縣市區紛紛響應內河禁漁工作,相繼發布內河禁漁通告或禁漁方案,并積極開展禁漁期管理工作。寧海縣水域系統繁雜,漁業資源豐富。近些年來,縣農業農村局多次開展針對非法捕魚的聯合執法,但效果有限。為維護我縣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確保與周邊地區禁漁措施的協調統一,我縣亟需建立相應的內河禁漁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浙江省八大流域禁漁政策精神研究制定符合本縣實際的禁漁制度,將為整治各類非法捕撈行為,保護我縣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提供重要的執法依據,有效保護魚類和水域生態環境的自我修復,助力我縣生態環境保護和美麗鄉村建設。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3.《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4.《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
三、起草過程
1.2024年4月,多次同聯動監督調研組開展座談交流,并共同赴西店、前童、黃壇等鄉鎮實地調研,形成意見征求稿;
2.2024年9月至10月多次征求相關縣級部門意見與建議;
3.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4.2024年10月28日,通過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5.2024年11月28日,經縣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主要內容
1.禁漁范圍和時間:根據寧海縣內河流域禁漁制度實際情況,禁漁范圍為寧??h范圍內白溪、大溪、汶溪、鳧溪、顏公河、力洋溪、茶院溪、西倉溪、中堡溪、車岙港、清溪、東岙溪、長洋溪、石門溪、五市溪、一干線、干溪及槐路河等共計18條主要內河流域開放性水域,禁漁期限為每年4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2.禁止作業方式:禁漁區范圍內禁止任何形式的漁業捕撈行為(娛樂性游釣除外)。有關科研單位因開展漁業資源調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間作業的,須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3.法律責任:對于違反禁漁規定的捕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注意事項
1.關于禁漁范圍和禁漁時間劃定的問題:
禁漁范圍主要包括我縣的主要河道,這些水域是水生生物繁衍和洄游的重要場所;禁漁時間根據魚類的生長、繁殖的季節習性,在魚類集中產卵繁育的關鍵時期,禁止捕撈,為親魚和幼魚提供一個更好地繁殖、生長的時間和空間,使它們得到休養生息的機會。
2.關于禁漁行為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3.關于法律責任的問題:
違反禁漁區、禁漁期規定的非法捕撈行為,由縣農業農村局漁政執法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名詞解釋
1.禁漁制度指國家為保護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通過劃定禁漁期和禁漁區,禁止特定捕撈作業的強制性管理措施。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活動(特別許可除外),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
2.開放性水域是指自然形成的、與公共水域相通的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區別于封閉式養殖水域和私人水域。
3.娛樂性游釣指指以休閑娛樂為目的,使用手竿、拋竿等非生產性漁具進行的垂釣活動,嚴禁使用嚴重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的釣具、釣法及各類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裝置;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嚴格禁止釣獲物買賣交易,有交易行為的視同非法捕撈。
七、適用范圍和施行時間
適用范圍:寧??h行政區域內
本通知自2025年3月22日起施行
八、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寧海縣農業農村局
解讀人:相勇良、金宇東
聯系方式:0574-8958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