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h古建筑維修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古建筑保護利用,規范古建筑維修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寧波市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我縣《關于加強古建筑保護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寧??h涉農資金整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寧海財政涉農資金整合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古建筑是指在我縣境內建于1911年以前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民宅、祠堂、寺廟、道觀、牌坊、書院、樓、臺、亭、閣等建筑物和建于解放以前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優秀建筑物和名人故居。
第三條??補助經費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古建筑維修、保護與利用。
第四條??按照古建筑“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總要求,補助經費分配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注重引導、突出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補助經費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補助經費使用范圍為古建筑維修、保護與利用項目。對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藝術鄉村、A級景區村等存量古建筑和文物類古建筑(包括縣級文物保護點和三普文物登陸點)予以重點支持??h級文物保護點已安排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原則上不安排古建筑維修補助經費。
第六條??每年安排古建筑維修保護資金補助的項目數不超過10個(每年補助項目數根據當年全縣申報補助項目情況結合縣文旅局實地排摸情況確定),每個古建筑維修項目補助額度按工程結算金額的70%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如當年度各項目補助總額度超出財政預算資金額度,每個項目補助額度在財政預算額度內按比例下調分配。
第三章??補助對象
第七條 ?古建筑維修資金補助對象為項目申報主體,一般為農村經濟合作社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四章??補助經費申報、審批和撥付程序
第八條?本補助經費申報、審批、撥付程序按照寧海財政涉農資金項目規定的相關程序執行,具體時間按照寧海縣涉農資金整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的申報通知確定。
(一)項目申報。申報單位在涉農資金整合項目網絡管理系統上填報相應類型的項目申報表。
(二)項目初審。鄉鎮(街道)組織相關人員對申報項目真實性、合規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查,將審查結果提交領導班子形成集體意見,按排序報送項目主管部門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以下簡稱縣文旅局)。
(三)項目復審??h文旅局對上報項目開展實地核驗,形成集體意見后,報縣涉農資金整合改革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縣協調小組)備案。
(四)立項公示。擬立項項目,在寧??h財政涉農資金云平臺上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縣文旅局下達年度項目計劃執行通知。
(五)項目驗收。項目完成后,鄉鎮(街道)將項目竣工驗收相關材料提交縣文旅局,縣文旅局組織驗收,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實地核實項目實施情況等。(1)10萬元以下項目需提供材料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表、村級工程項目備案表、村委會會議記錄(記錄討論確定工程維修方案、發包方式、承包人、驗收決議等內容)、工程承包協議書(合同)、村級工程項目驗收表、工程付款發票憑據、古建筑修繕前后對比情況(照片)、古建筑維修項目驗收情況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2)10萬元以上項目需提供材料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表、村級工程項目備案表、村委會會議記錄(記錄討論確定工程維修方案、發包方式、中標決議、驗收決議等內容),招標公告、招標報名表(招標報名單位報價清單)、中標公示(中標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工程承包協議書(合同)、村級工程項目驗收表、工程付款發票憑據、古建筑修繕前后對比情況(照片)、古建筑維修項目驗收情況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六)資金撥付。項目經審核驗收通過后,縣文旅局簽發補助經費撥付文件,將資金分配至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將相關款項劃至相應賬戶。
第五章??補助經費使用和監管
第九條?各項目實施單位補助經費使用要嚴格按照項目招投標和村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各鄉鎮街道做好監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十條?各項目實施單位要確保補助經費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
第十一條?補助經費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文旅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緩撥款或不予撥款。
(一)申請報告和申報內容不真實;
(二)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
(三)截留、挪用、擠占補助經費;
(四)未按規定上報項目實施報告;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